下列人事争议仲裁会被受理: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一、被公司辞退后多长时间内提起仲裁
劳动者被辞退的,可以在被辞退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委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三、人事争议分类
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
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的争议。
2.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
3.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生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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