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个体工商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