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部门可以受理哪些人事争议
时间:2023-05-07 15:35:03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行政机关与员工之间因聘用、调动和履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因辞职而产生的争议,解雇和履行雇佣合同或雇佣合同(指经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实的合同)

(3)依法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章制度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权实行区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辅以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制定和管辖权转移。所以,,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直属部门、事业单位和南京市省级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双方的人事关系由省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表,当事人与省内单位之间的人事纠纷

(3)中央驻南京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之间发生的人事纠纷,其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管理地区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纠纷

什么是仲裁参与人

仲裁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第三方。本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是人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超过三方且有共同原因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解决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是什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领导和监督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仲裁室是仲裁委员会的办公室,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件传递、案件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和日常管理;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为审理其具体案件而组织的临时机构。它是案件的组织者和承办者

一般来说,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处是行政机构;仲裁庭是处理案件的非常任临时组织。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投诉有什么区别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投诉属于不同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区别在于:

(1)不同的属性。人事争议仲裁是一种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它处理中级人事纠纷,具有准司法性质;投诉控告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行政行为

(2)不同的对象。投诉人和投诉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可以是机关、机构或单位的个人

(3)不同的适用法律法规。投诉和投诉主要适用于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我省《人事部人事争议解决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4)不同的适用原则。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投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进行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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