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开始适用《劳动合同法》。经过4个月的时间,该法的实施给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哪些变化呢?近日,笔者在上海静安区法院进行采访后,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其中群体诉讼案件涉及6起78件,较之去年同期的1起有了较大的增幅。收案的类型也出现了新变化,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今年1月至4月间,该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总计为168件,收案与去年同期收案81起相比,上升了107.4%。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是否该受理?
仅仅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目前仍然处于法律规定的真空范围。
外来务工者邱斐受人之托,替动迁户拆空调时摔伤后,向动迁单位提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果,又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而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是不予受理的,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其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否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束。法院认为,邱斐仅是为动迁居民拆装空调,并非招用邱斐成为公司员工。双方不存在可认定的劳动关系之情形,遂对邱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据了解,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可能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纳入了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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