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婺城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东阳人张某向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今年2月至5月份的双倍工资12200元及支付经济补偿金18300元。经查明,申请人张某于2003年3月起进入该公司上班,合同一年一签。今年起双方之间未曾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已于去年底届满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仲裁部门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支付胡某今年2月起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525元。
记者从仲裁部门了解到,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起,至今已有半年时间,新法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不同以往的保障。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大大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的法律后果。另外,签了合同文本以后,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将承担赔偿责任。新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要替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金。
婺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副主任黄汉臣说,新法的实施更加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劳动用工提供了有效保障。
据婺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统计,自新法实施至2008年6月底,婺城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2起,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5.4%;上半年受理案件已全部结清,为劳动者追回经济损失66.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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