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于因病不能上班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12-30 22:40:07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医疗期长度与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如果企业职工因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根据他们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以获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那么他们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如果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那么他们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和组织职工参加劳动竞赛、开展工会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职工团结等权利。同时,工会还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或者罢免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职工民主选举、组织职工参加劳动竞赛等义务。

工会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选举的结果。工会应该在工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团结和和谐。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企业职工因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时可以获得的医疗期以及劳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同时,工会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选举的结果。工会应该在工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团结和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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