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调整后的津贴标准
岗位津贴的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一轻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附表所列工种范围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集体企业中的上述工种,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
甲等每人每天1.60元;
乙等每人每天1.20元;
丙等每人每天0.80元;
丁等每人每天0.80元;
戊等每人每天0.60元。
陶土矿的井下工种执行冶金矿山井下相同岗位津贴标准。
(三)岗位津贴的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的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实行津贴的岗位,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实行生产岗位津贴。但由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和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财政、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抄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2.本通知规定支付的生产岗位津贴为高限标准,其执行的人数,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津贴标准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高限津贴标准,实行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岗位津贴总额。
3.提高岗位津贴后,减少的企业利润,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岗位津贴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因此,各市、地一轻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岗位津贴的管理,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达到实行岗位津贴的目的。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一轻厅《关于调整一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6月21日鲁劳发[199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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