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政策依据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有关管理规定
(一)政策依据
我省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的政策依照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430号)]
(二)实行范围
凡从事水利水电工作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原水利(水电)部,原劳动部文件规定提高退休工种人员及这次新列入的艰苦岗位人员,均可按照现岗位的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艰苦岗位津贴。
(三)津贴标准
水利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符合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每人每天1.2元,符合这次新列入的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工种的职工,每人每天1元。
(四)有关管理规定
1、职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后,不得同时享受与本津贴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
2、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原劳部发(1993)430号文件和本文提出的意见办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3、新建立的水利艰苦岗位津贴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水利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的通知(1994年10月12日鲁劳发[1994]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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