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肠衣加工和冷藏加工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时间:2023-06-10 08:10:53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全省经贸系统全民所有制肠衣加工企业,冷藏加工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津贴标准。

肠衣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50元

二等:每人每天2.00元

三等:每人每天1.60元

冷藏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10元

二等:每人每天1.60元

三等:每人每天1.20元

(三)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实行生产岗位津贴。但由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2.本通知规定支付的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新《会计制度》实施后,转列相应科目。

3.一、二、三等三种津贴为高限标准,其执行的人数,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津贴标准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高限津贴标准,该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岗位津贴总额。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外经贸委《关于山东省经贸肠衣加工和冷藏加工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6月28日鲁劳发[1993]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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