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费用渠道
考核发放
有关规定
(一)实行津贴的范围
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安企业所属的工程处(工区)、施工队(栋号)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施工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津贴标准
在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工人,由每人每天6角提高到1元(按实际出勤,学徒工按同类工种折半计发,下同),其中:瓦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由每人每天9角提高到1元6角;附属辅助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每人每天3角提高到5角。公司机关的职工,如到施工现场参加劳动1天以上的,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五角计发。
(三)费用渠道
提高建筑施工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费用,由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中列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实际发放或测算数相应提高“百含”系数。
(四)考核发放
实行艰苦行业岗位津贴的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侧重生产一线艰苦的主要工种,严格劳动定额的考核,注重与工程质量、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挂钩考核计发,对完不成定额任务的,不得发放岗位津贴。
(五)有关规定
1.提高后的建筑施工岗位津贴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2.离退休和调离建安企业的职工不再享受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
3.集体建安企业可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适当提高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2日鲁劳发[199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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