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停车管理新政策
时间:2024-01-10 20:00:06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三种:土地使用费、管理费和业主共有停车场的停车费。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收取第一种情况下的停车费,第二种情况下需要遵守建设单位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停车费使用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另一种是管理费。这两种费用的合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1、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2、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3、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停车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分编第二十四章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停车费标准属于业主大会的自治事项。业主大会有权制定、修改、制定和废除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因此,业主大会决定小区停车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由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取;管理费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物业不能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停车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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