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执行依据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所需费用的列支渠道
(一)执行依据
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
(二)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汽车运输企业的营运汽车驾驶员,各种非营运汽车驾驶员的行车津贴,在不超过营运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自定。集体所有制汽车运输企业和其它行业的专业汽车运输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1)执行双班运输任务的车辆,昼夜可按两个工作车日计算。
(2)执行包车任务的汽车驾驶员,以及因雨雪路阻、抛锚等原因停驶的车辆的驾驶员,每个工作车日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定。
(3)执行抢险、救灾、防汛或完成其它指令性计划的汽车驾驶员,可按各类车型的上限标准发给。
2.煤焦油储运装卸人员的艰苦岗位津贴按实际在现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日数计发。不足两小时的不发给,满两小时不足6小时的按半日计发,6小时及以上的按整日计发。
3.其他艰苦岗位津贴均按实际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日数计发。
(三)所需费用的列支渠道
发放的津贴均计入成本费用。非营运汽车驾驶员的行车津贴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其余津贴均在工资基金中列支。不调整承包上交基数。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交通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8月16日鲁劳发[1993]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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