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二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提高后的津贴标准
甲等每人每天1.60元;乙等每人每天1.20元;丙等每人每天1.00元;丁等每人每天0.80元。
(三)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生产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擅自实行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如果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2.按上述规定支付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
3.甲、乙、丙、丁四种津贴为高限标准。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各种岗位津贴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的最高限额。执行的人数按实际实行的人数计算,其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艰苦岗位津贴总额。
4.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影响企业利润额的,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二轻厅《关于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3年5月8日鲁劳发[1993]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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