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津贴标准
支付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全省经贸系统全民所有制肠衣加工企业,冷藏加工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津贴标准。
肠衣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50元
二等:每人每天2.00元
三等:每人每天1.60元
冷藏加工企业:
一等:每人每天2.10元
二等:每人每天1.60元
三等:每人每天1.20元
(三)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管理规定
1.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实行生产岗位津贴。但由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2.本通知规定支付的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新《会计制度》实施后,转列相应科目。
3.一、二、三等三种津贴为高限标准,其执行的人数,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津贴标准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高限津贴标准,该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岗位津贴总额。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外经贸委《关于山东省经贸肠衣加工和冷藏加工企业建立艰苦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6月28日鲁劳发[1993]258号)]
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调整的原则
调整的范围
增资总量的核定
资金来源
审批程序
(一)调整的原则
1、坚持以岗位劳动测定为基础,主要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严格界定艰苦岗位的范围,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津贴标准。
2、坚持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向技术要求高,责任重岗位倾斜的原则,严格考核制度,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真正鼓励职工在一线艰苦岗位积极劳动,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3、坚持以宏观调控为前提,企业内部分配自主的原则。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区别不同企业,核定调整津贴标准增资总量。企业在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增资总量内,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结果和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豫劳薪[1992]10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企业内部艰苦岗位和津贴标准。
(二)调整的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林业林部工通字[1992]80号文《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规定的40个工种(岗位)执行。其他工种(岗位)经过岗位劳动测评,凡劳动强度或高温作业或粉尘作业达到四级以上、躁音达到100分贝(ab)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也可列入艰苦岗位(工种)范围。
(三)增资总量的核定
在核定增资总量时,由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过测评的不同企业艰苦岗位人数的多少,提出方案,报当地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执行。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企业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按照艰苦岗位职工每人每班1元掌握。
(四)资金来源
经批准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增加的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和包干工资总额,未挂未包企业可列入企业成本。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均不调整企业工效挂钩效益基数,其工资增加额也不视同实现利润处理。
(五)审批程序
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规定,凡属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企业,应将岗位类别,定员人数及年度工作日数,分别报省、市、地的劳动、财政部门,由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增资总额。市、地审批结果要报省备案。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30日豫劳薪[19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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