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
调整后的津贴标准
发放办法
管理规定
(一)实行范围
全省建材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业,凡符合条件的工种岗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农民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集体企业的上述工种,可参照执行。
(二)津贴标准
一等,每人每天2.50元;
二等,每人每天2.00元;
三等,每人每天1.60元;
四等,每人每天1.20元;
五等,每人每天0.80元。
(三)发放办法
1.艰苦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不满6小时的按半天计发;工作满6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艰苦岗位津贴要与职工完成生产任务情况挂钩,考核后发放。
2.不实行艰苦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需要临时到实行艰苦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劳动的,可按照该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婚、丧、病、事假、探亲假,开会、学习和因公外出期间停发艰苦岗位津贴。
4.井下职工从事井下作业一直到退休的,计算退休费及其他一次费用时,艰苦岗位津贴可与标准工资合并作为基数。
在井下连续工作满7年的职工,因年老体弱调至井上工作后退休,如本人现行工资低于调离井下工作时原标准工作资和艰苦岗位津贴的,可按原标准工资和艰苦岗位津贴之和计算退休费。如计算后退休费高于本人现行标准工资,按现行标准工资发给。
其他职工因工作需要到上述岗位工作,因工致伤、死亡者,可参照该岗位的有关待遇处理。
本通知下达前,井下职工已按原井下津贴标准计发了退休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的,不再重新办理。
(四)管理规定
1.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承受能力,在不扩大本通知工种执行范围和不超过各专业高限津贴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津贴标准。
2.本通知规定支付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企业因调整岗位津贴而减少的利润,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建材局《关于调整建材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的通知》(1993年5月30日鲁劳发[199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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