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文书,是指记载债权人和债务人姓名(名称)及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给付内容和执行力、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执行依据的实质要件有:
(1)执行依据须有给付内容。给付之诉所产生的裁判一般具有给付内容,行成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则除诉讼费用的负担外一般不具有给付内容。
(2)执行标的明确。执行标的必须要明确,或通过执行解释能够明确。如果执行标的不明确,只能提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纠错程序处理,也可以另行取得执行依据。
(3)须有强制执行力。一般来说,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依据丧失了强制执行力。公证债券文书上则须写明具有强制执行力才能成为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的形式要件有: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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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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