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证书并非执行的直接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规条例,公正的债款公证书才具备当之无愧的执行依据,而执行证书仅仅作为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履行借款情况之依据,它并不享有独立于其他法律条款之外的法律权威性。
当债权人面临不得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执行的困境时,可依仗公证债权文书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而在申请的过程中,执行证书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材料提交给法院,然而即便有了这份证明齐全的书面材料,若非依附于公正的债款公证书,其仍无法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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