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依据执行依据的构成
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都可作为执行依据。
2.执行依据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律文书的生效性、内容的可执行性以及当事人的履行义务。
3.只有当这些要素齐全,并且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与移送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中规定的当事人义务未得到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将案件移送执行员执行。
2.对于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不予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然而,如果被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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