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应当代扣的赡养费和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有三种情形:一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未经雇主批准,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雇主。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的;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提前三十天解除或者批准,可以立即离职。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每工作一个月的工资给予经济补偿;三是劳动者无根据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仅不支付经济补偿,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给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该权利是绝对的,而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办理p>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发〔1994〕489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扣除的工资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拒绝支付员工工资,因为上个月的工资还没有支付,劳动者希望维权,可以与律师在线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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