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
时间:2023-02-24 11:12:01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员工在职期间开设公司,如果与在职公司具有竞业竞争关系,则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竞业禁止协议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属于劳动者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1、违约金包括惩罚性违约金(意在惩罚违约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和补偿性违约金(意在补救对方损失,实现合同的目的),在平等主体前提下的合同法领域内,采取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的原则和促进就业的社会需求下,对劳动者适用惩罚性违

约金不大可能被司法裁决接受。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大致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如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一样。因此,违约金标准事实上的参照是违约

行为可能造成单位的损失。如果违约金与造成的单位损失是相称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违约金显然大于会造成的损失,就是不合理的,会被调整的。从单位

的立场看,精明的做法是,违约金先约定高些再说,发生纠纷后调低可以,调高就比较难。

实践中,违约金标准的认定还是有点混乱的,违约金标准的主要影响因素,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高低和损失的大小。其它影响因素还有履约程度,过错大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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