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一次性计发。
结算时需提供的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2、《剖腹产术登记表;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等;
4、引、流产费用结算时出具门诊病历、化验单、B超报告单等材料。
注:如果异地工作生育、引产或流产的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将有关材料,包括:病历,费用发票,明细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单位证明等汇集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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