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雇用童工的单位
(I)《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收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p>《劳动法》第94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募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处罚规定的罚款范围,或者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从重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一切必要的交通工具,用人单位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仍不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限期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定义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定义,童工是指与单位或个人有劳动关系的未成年人和未满16岁的儿童,他们从事经济上有利可图的劳动或个人劳动。未成年工是指:超过上述规定的儿童年龄,但未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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