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双倍工资支付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一年期满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法律上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一年之后,既然法律上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法律是否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呢?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无需再签订一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另行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存在额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即从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底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上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始终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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