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怀孕女职工有何保护规定
时间:2023-03-25 21:12:59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女职工怀孕期有什么保护,女职工如何规定?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该当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

5、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法律法规其他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怀孕女职工具体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1.生育津贴:

(1)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产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期间工资:

(1)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

(2)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

3.医疗费用:

(1)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经济补偿(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因企业破产的经济性裁员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赔偿金为:经济性补偿×2。

6.加倍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未按规定支付经济性补偿的情形)

加付赔偿金为:应付金额×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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