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和生育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
时间:2023-06-06 22:04:41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关于女职工怀孕和生育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涉及产假、哺乳期间劳动保护,散见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以及地方和部委的一些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中。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假期计算和工资标准的规定;

2、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规定;

3、非主动提出,单位不能单方辞退;以及劳动合同顺延的规定;

一、假期计算和工资标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的怀孕和哺乳期是没有法定假期的。但是,怀孕或者哺乳的女职工确因身体原因确需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换岗位的,应与单位协商;对确不能工作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应算做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1、产假计算

劳动法对于生育假期有明确的规定。

法规连接:《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此外,对怀孕妇女流产的特殊情况,劳动部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相关问题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2、晚育

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不同地区还对产假有补充规定。一般来说,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不同,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北京市规定晚育除能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30天奖励假。一般来说,实行奖励30天晚育假的地方比较多,但也有个别地区为了鼓励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更多天数。

法规链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3、男员工的产假

男员工的产假(实际是陪护假)的问题除个别省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产假期间工资标准

法规连接:1988年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我们认为这里说的很明确,不得降低指的并不包括绩效工资。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因为毕竟没有工作,其工资表里的绩效工资应不属于不能降低的范围。当然,这具体要看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这应该属于单位福利的部分。

此外,女职工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的,属于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及时支付。

如果怀孕期间请假算事假吗,工资怎么算?

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对女性的四期是特殊的保护。因此,怀孕期间请假不能一概视为事假。经医务部门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应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医疗期内的,应享受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且单位不能强行辞退。

二、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规定

女性职工因为其生理期特殊状况,法律对其四期期间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做了强制性规定。主要是不得安排从事超过强度的体力劳动、加班和夜班的规定、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的限定。

法规链接: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女职工因怀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与本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1988年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单位不能单方辞退;劳动合同顺延的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法》也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三),在医疗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下,单位都不能依据《劳动法》规定辞退第二十九条(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劳动合同届满时须顺延

在医疗期或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而必须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特殊生理期期满为止。

法规连接:《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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