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延迟支付工资30天是违法的。是否违法取决于是否属于恶意欠款。如果单位有业务困难或其他原因,非单位可以根据当地法律延迟支付工资,最长为30天。《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可命令其支付赔偿金:
<1)无故扣减或拖欠工人工资
<2)拒绝向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3)向工人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
2)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的影响,经其工会同意,可以暂时推迟支付工人工资。最长延期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无理由拖欠工资是指雇主无正当理由拖欠雇员工资的行为,超过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拖欠或未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关于“无理由”有专门的规定:“未付工资”是指雇主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支付工资时间之外不支付工人的工资。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雇主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如果发包人确实受到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的影响,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临时支付逾期工资。延长劳动者工资支付期限的最高期限,由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的。“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工会或员工代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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