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合法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然而,在当今社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合肥某轴承公司的劳资关系不规范。非法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未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一些障碍。最后,法院裁定该公司的行为违法,并于1998年12月28日下令向该工人支付两倍于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肥市一家轴承公司通过工商注册成立。在公司工商注册成立之前,张在公司工作至2012年5月。在工作期间,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申请社会保险。2012年6月,由于公司股权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更换,公司口头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也没有安排张某的工作和支付工资。张申请仲裁和诉讼。庐阳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合肥市一家轴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合肥轴承公司不得随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2012年5月底,张称合肥一家轴承公司将口头解雇他。尽管他没有提供书面解雇证明,加上合肥一家轴承公司自该时间点以来没有向张某支付任何报酬,张某立即提起仲裁等事实,应认定合肥一家轴承公司非法终止了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命令合肥一家轴承公司为张非法终止劳动关系支付62262元经济补偿金,并申请相应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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