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后,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要求我全额支付违约金。这个协议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有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根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您所在单位与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终止的违约金是合法的。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的条件。您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本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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