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一名女教师。由于开学第一个月工作任务较轻,而于某的预产期就在开学一个月以后,因此于某请校领导批准将产前假15天推后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但没得到批准。于某该怎么办?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劳动部发布的《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其第11条规定,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由于分娩给女职工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紧张和劳累,体能消耗量增大,国家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女职工90天的产假。但是产假不像其他法定节日,可以考虑休息时间的整体性,因为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顺利分娩、新生婴儿的健康发育及女职工的健康,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职工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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