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马女士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另外每月发放1700元房补,公司未为马女士缴纳社保,2015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马女士检查出怀有身孕,到2015年6月,马女士为了保胎请假回家,2015年10月,马女士产下一女,但当马女士产假过后回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却不让她进门,马女士无奈只得回家,等了一段时间后,公司依然不为马女士安排工作,马女士于是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人事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药费、房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近五万元。仲裁委只支持了马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马女士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马女士主张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公司不让其进入大门,未为其安排工作,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公司则主张马女士与公司约定了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且马女士是无故旷工,同意支付房补,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二、法官讲法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案中,马女士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支付马女士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故公司应当支付马女士产前检查费用及生育医疗费用。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以此为由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全文7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