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何特殊权益
时间:2023-03-28 21:11:33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益。

5、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女职工多大年龄退休

1、正常情况下:

女性干部身份为55周岁,女性工人身份为50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特殊情况下: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办理病退。

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应该办理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可办理退休。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有多少天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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