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已于5月31日获得通过。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条款将写入草案。
据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已颁布10多年,在此期间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订按照原《实施办法》的框架和结构,从总则、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财产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最新权益如下:
关于政治权利同等条件优先任用女干部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女性代表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任用女干部。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领导干部。
修改背景:近年来,我省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提高比较缓慢,某些地区甚至有所下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在专门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妇女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招生不得限制女生录取
《修订草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学校在招收新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对女生附加条件,不得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或限制女生录取比例;初级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应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
修改背景:目前教育领域存在性别歧视和社会弱势群体中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难以保障等问题。
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女职工产期孕期应受特殊保护
《修订草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育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应酌情减少劳动定额、缩短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期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该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普查普治;推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建立职工生育保险金。
修改背景:目前我省一些企事业单位妇女在劳动就业中仍受到不公正待遇,劳动权益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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