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受我国劳动法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劳动者,都受劳动法保护的,包括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临时工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早应当不复存在,“临时工”作为一项用工形式也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所以,企业应该补交相关各项保险,企业也应该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由于企业未给临时工交纳保险费而使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因此,企业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和劳动补偿。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全面建立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劳动部已对临时工制度进行了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更进一步说明“临时工”这种提法不正确,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临时工”应称为合同制职工,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与其他职工没有区别,区别的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临时工的法律地位
让编外人员、临时工远离“灯下黑”,固然是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使然。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对一些技能要求低、替代性强的岗位,往往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双方仅就工作内容和报酬进行口头约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容易使处理机关对其性质的认识错位,签有书面聘用合同,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即可识别雇佣合同还是劳动合同;仅有口头约定的,笔者认为可根据前述区别来界定。本案中的严某,属于供电公司的临时工,其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时兼做供电所的炊事工作,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对严某并没有约束力,双方对养老保险和最低工资问题等均未作约定,不符合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成就条件,由此其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而应适用民法和合同法有关上雇佣合同的规定。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