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浦东农民黄小姐刚找了一个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足一年,便因为未婚先孕请病假被单位开除。她拿起法律武器,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审判,终于保住了工作,还得到了6500元工资补偿。
小黄19岁时在一家商务公司找到一份仓管工作,合同期1年,即将满1年时,她和同居男友偷尝禁果,意外有了孩子。怀孕后,小黄身体不舒服,便到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了一张为期两周的病假单。没想到,半个月后,她收到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通知书称,由于黄小姐未婚先孕,违反《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即日起解除其劳动关系。
小黄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商务公司作出的解聘决定,且应支付黄小姐相关工资6490.34元。然而,商务公司不服这一裁决,诉至法院。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禁止员工未婚先孕的规定源自《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这一规定已于2004年4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后被废止,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公司没有及时修改自己的规章制度,沿用已经废止的《实施细则》,这一解聘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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