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门”、“熄灯”、“躺卧”,逢值夜班却“睡大觉”的设备工程师孙先生偏偏“不好彩”,遇到公司老总深夜巡查,结果被认为在“骗取公司薪酬”,白白“睡丢”了饭碗,继而引出了一宗劳动纠纷。
缘起:上夜班睡觉被“炒鱿鱼”
今年35岁的孙先生原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企业的员工,担任设备部工程师一职,月薪5000余元。2005年7月29日,轮到孙先生值夜班。凌晨时分,孙做完了手头工作后,觉得又困又乏,便和几个同事在办公室内“躺”了下来。就在他们酣睡之际,凌晨巡查的公司总经理在这间熄了灯、关上门的办公室内“揪出”了这几个呼呼大睡的手下。
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次日公司对孙先生作出了处罚,对其处以严厉警告及罚款200元。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一周后,公司总经理签发《纪律处罚通告》,以孙“关掉整个办公室灯,有组织性地在岗位睡觉,骗取公司工时薪酬,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予以无偿解雇。
因睡觉丢了饭碗,孙先生心中自然觉得憋气,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结果,公司不服,又将此事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虽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且,睡觉地点在其工作岗位,其他员工需要时仍然能够找到,因此“骗取薪酬”之说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给孙经济补偿金18800元,以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700元。
终审:本应“警告”就不应“解雇”
一审败诉的公司和认为“赔偿太少”的孙先生双双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日前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公司对本应警告的违纪行为作出辞退的决定,缺乏相应的依据,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有所不当,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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