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岳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与单位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单位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发现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部门领导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都没有下文,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来到花乡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