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生育期保障条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的产假分为单胎、多胎、难产、难产、难产、难产、难产、难产、难产、难产等,流产等
单胎者给予90天产假。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产假;产后休假75天,是指产后休假75天。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是为了保证妇女健康的恢复。因此,产假不能提前或推迟。一般来说,产前假不应投入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休假相结合;如果孕妇推迟生产,超出的天数可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对人工流产作出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产假42天。”《根据劳动部发布的通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了从宽规定:怀孕3年一个月内自然流产、宫外孕的,给予30天产假;对自然流产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孕妇,给予45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用人单位不得在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4.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分娩和哺乳。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剩余劳动休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安排女职工以其他方式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工厂虽然没有与岳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安排工作,也没有保障女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与劳动合同的终止相一致。因此,应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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