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女职工的生育保护
女职工生育保护的具体规定如下:
1.保证产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享受法定的产假女职工的产假分为单胎、多胎、难产、流产等。如果独生子女自然分娩,产假为90天。产假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产假;产后休假75天,是指产后休假75天。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是为了保证妇女健康的恢复。因此,产假不能提前或推迟。一般来说,产前假不应投入产后使用。如果孕妇提前分娩,可将不足天数与产后休假相结合;如果孕妇推迟生产,多余的天数可以视为病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难产使产假增加了15天。劳动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别制定了有关人工流产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产假42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了从宽规定:怀孕3个月内自然流产、宫外孕的,给予30天产假;对自然流产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孕妇,给予45天产假
2.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待遇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用人单位不得在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条、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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