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虚报婚育情况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违法。
婚育状况总共有4种情形,已婚,未婚,已婚已育,已婚未育,简历中的婚育状况按照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即可。一个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女性在求职时更易遭遇职场歧视,因此,一些企业在招聘时更青睐男性员工或者已经婚育的女性员工。
结婚和生育本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作出不当限制,其中当然包括用人单位。此外,婚姻、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也不可在无特殊事由情况下随意窥视打探。拒绝填写婚育状况,或者在婚育状况事项中有所隐瞒,实际上可以看做员工对招聘歧视的软性抵抗,或者说是无奈之下的自我保护。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律师补充: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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