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或推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帮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如果劳动部门已经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持这些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或推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帮助: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部门已经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以持这些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 诉 工 伤 部 门 的 具 体 步 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
4.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5.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其职工。
6.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认定后,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遇到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或推诿,可寻求以下帮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若劳动部门已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持相关文件并提供资料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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