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本文使用因工受伤事故(含职业病)、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工伤事故、劳动者等概念,目的在于探寻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
什么是非法用工
1、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2、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的情况。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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