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若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若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结果不满意,您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申诉高级法院裁定,寻求公平正义
根据媒体报道,某申诉人因一起涉及经济利益纠纷的案件,向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然而,申诉被驳回,申诉人对此不服,向媒体公开表示要寻求公平正义。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级法院的裁定是最终决定,申诉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申诉人对高级法院的裁定不服,他们可以采取其他法律途径,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咨询等。
然而,申诉人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
在此过程中,申诉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级法院的裁定是最终决定,如果申诉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法律咨询等。然而,申诉人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在此过程中,申诉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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