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劳动保护:女性职工如何获得特殊保护?
时间:2023-08-27 16:30:11 1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包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职工在孕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女性职工在孕期需要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期间,她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这段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以下规定:

1. 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矫揉造作的手段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强度增加或者从事不适合怀孕的劳动。

2.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 在劳动中,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单独生产车间作业。

5.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6.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和保护妇女的劳动防护用品。

7.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8. 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遵守上述规定,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有以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通过矫揉造作的手段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强度增加或者从事不适合怀孕的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中,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单独生产车间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还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和保护妇女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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