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获得下列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期女职工有几种待遇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有:
1、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3、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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