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女职工哺乳期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禁止”,即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或上夜班。哺乳期女工的禁忌劳动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物和氯化合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风钻、捣固机等全身振动大的作业,锻压、拖拉机驾驶
哺乳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女工在哺乳期内,应暂时停止使用乳汁中可能排出的化学物质,为保证哺乳期女工有充足、优质的乳汁喂养婴儿,根据《女工禁忌症范围规定》(劳安字[1990]2号)精神,已婚待孕女工禁止从事铅、汞、苯等职业,镉等作业场所,属于三、四级有毒作业分类
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如下:
(1)婴儿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享受两次母乳喂养(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每增加一个多胞胎婴儿的母乳喂养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女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单位内哺乳时间和上下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2)哺乳期内,女工不得从事夜班和加班。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工作女工母乳喂养婴儿一年后,婴儿特别虚弱的,医疗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证明母乳喂养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为夏季时,哺乳期可延长一至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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