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
禁止范围包括: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建筑业脚手架装卸或电力高空作业、负重作业。
(二)对女职工四期保护
1.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
2.孕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等劳动;
3.产期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前产后假等内容各有规定;
4.哺乳期不得安排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场所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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