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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犯了罪受法律保护吗

2022-04-17 534人已浏览
  • 刘兆庆律师

    刘兆庆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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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孕妇以及哺乳期的妇女都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当其涉嫌刑事犯罪时,因为身份特殊性,通常会对其给予特定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可采取监视居住,其中就包含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对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现其他的犯罪情形,也作了特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统一被称为“两怀妇女”,当两怀妇女涉嫌刑事犯罪时,因为其身份特殊,刑事诉讼法通常会其给予特殊的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针对哺乳期妇女,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一般是用“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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