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员工因工负伤时,应向该单位支付70%的工伤补贴;如果受伤员工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后前往总体规划区域外就医,所需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职工因意外伤害或其他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作中的职业病,在暂停和工资保留期间,原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的工资保留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遇重伤或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对受伤工人进行评估后,应暂停原治疗,并按照本章相关规定享受伤残治疗。工伤职工在停职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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