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李某在温州某建筑公司金城镇项目部地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2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在项目部井下作业时,右腿被屋顶掉下来的石头砸伤。受伤后,他被送往烟台市烟台山医院救治
<2013年4月7日,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某的伤为工伤。2013年5月8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李某因工致残等级为8级
2014年4月30日,李某向苍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而该公司一次性发放的伤残津贴共计153086元。随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李某的工伤待遇请求。
原审法院11月8日判决书:,2015年: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司向李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25963元,工资7万元(7000元/月)×同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被终止
双方不服判决,向中央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原判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的上诉人温州某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诉人李某支付工资8.4万元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25963元,终止了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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