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社会团体,市财政各分局、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根据《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缴纳拨付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社会团体,市财政各分局、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
根据《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缴纳拨付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与所用临时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写明合同双方应认真按照《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精神,按时如数缴纳临时工养老基金。用工单位要于每月底前填写《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样式另发),同时采用“委托银行付款”或转帐支票的结算方式,将临时工个人及单位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一并交到临时工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凡逾期未缴者,按迟报日期增缴应缴款5%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收缴的滞纳金全部转入临时工养老基金。
各街道、镇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及《月报表》审核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填写《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样式另发),报送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各区、县统筹办公室对所属街道、镇劳动部门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缴拨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二、关于收缴临时工的养老基金。市、区、县统筹机构收缴临时工养老基金在1989年4月1日前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街道、镇劳动部门的帐户中,将应缴款划缴到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的帐户中,将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的帐户。
对于需要拨给临时工养老基金的区、县,由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对于需要拨给临时工养老基金的街道、镇劳动部门,由区、县统筹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填写“委托银行付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将上月的应拨款划拨到街道、镇劳动部门。
区、县统筹办公室与街道、镇劳动部门事先应签订《北京市收缴城镇临时工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临时工的养老基金。
区、县统筹办公室与市统筹办公室不另行签订协议书。
三、1972年1月1日以后到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之日前参加工作,现在未到养老年龄,而仍然在岗位上工作的临时工,个人及用工单位从招用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基金,用工单位须将补缴的累计金额单独填报,一次缴足。凡未补缴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四、临时工养老基金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城乡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转入养老基金专户。
五、用工单位和街道、镇劳动部门要将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年限和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资料卡片。街道、镇劳动部门对于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与用工单位核准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数额;对于一年以上的长期临时工,必须每年核准一次缴纳的临时工养老基金数额。临时工调转或被正式招收录用的,办完正式手续后,由街道、镇劳动部门将临时工的档案和《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有关资料转交录用单位。
六、市统筹办公室从临时工养老基金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
七、各单位缴纳临时工养老基金时,必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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